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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转载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8/5/18 15:09:52



鲁政字〔2018〕9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经济普查,将全面查清我省经济规模、结构与分布,全面反映经济发展成就、质量与优势,全面评价省委、省政府以及全省人民五年来辛勤劳动的成果。通过开展经济普查,系统观察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准确掌握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和各类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产量与服务活动,更好地服务全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同时,获取丰富翔实的宏观微观资料,全面摸清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家底”,可为跟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编制“十四五”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这次普查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重大部署的具体检验,既要查清查全纷繁复杂的二、三产业发展状况,确保不漏不瞒;又要查准查实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发展效果,确保不重不虚。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把做好经济普查作为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物质保障,依法依规开展普查,确保普查各项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二、准确把握第四次经济普查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第三次经济普查以来,全省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经济总量越过7万亿元大关,2017年达到7.27万亿元;产业结构实现了由“二三一”向“三二一”的历史性转变,第三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第一大产业;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硕果累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走在前列、由大到强、全面求强的总体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经济体量增大、新兴经济增多,给第四次经济普查提出了新的课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单位数量明显增多。与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相比,全省工商注册法人单位和个体户由400多万户增至2017年底的800多万户,2018年底普查单位总量将接近1200万户,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普查内容明显增加。此次国家普查方案增加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和规模以下单位经济方面的核算指标,同时我省增加了反映“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体育产业、医养健康等内容,普查登记要求有了较大提高。三是普查难度明显增大。服务业单位数量多、变化快,城市经济特征明显,大量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布在城市楼宇之中且变化频繁。四是登记要求明显提高。这次普查由普查员使用PAD现场逐户对普查对象进行地理信息定位,对基本信息和经济指标进行录入与审核,由普查对象电子签名后在线上传,对普查员专业技术要求显著提高。

  各级、各部门要提前谋划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在机构组建、人员力量、经费保障、工作督导上加大力度,确保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措施明确、普查任务与工作力量匹配,扎扎实实完成好各阶段普查工作任务。

  三、全面掌握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切实加强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山东省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服务业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表彰方面的事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地理信息资料共享和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和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以及相关地名地址信息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服务经济普查工作的事项,由省综治办协调。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普查工作。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点解决人员、经费、交通、设备等保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优势,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工作队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采用向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两员”不足问题。

  五、全力保障和落实普查经费

  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专用设备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市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六、切实提高普查工作质量

  (一)依法规范普查,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实行全程质量管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互认。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普查,如实组织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影响全省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打造现代普查,提升信息化水平。依托电子地理信息,全面建立完善电子普查区地图。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健全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以及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方案和普查结果在服务宏观管理与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