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 日期:2018/5/31 17:15:4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8〕21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
一、试点目的
通过从整体上模拟普查业务流程、主要环节,重点检验目前研制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配套软件的科学性、可行性,锻炼和培训各盟市“四经普”业务骨干,认真总结普查组织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正式普查开展提供经验借鉴。
二、试点范围、对象和时间
自治区试点地区为赤峰市元宝山区,对元宝山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
试点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填报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三、试点内容和方法
在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地毯式”清查的基础上,对金融、铁路和军队系统普查范围外的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一)一套表单位
2018年5月一套表定报库中的单位,在清查后,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试点表式。试点表式包括方案中所列的一套表单位普查表。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按非一套表单位处理。
(二)非一套表单位
未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清查后,通过PAD(手持移动终端)填报试点表式。试点表式包括方案中所列的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三)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在清查后,试点地区选取辖区内2个普查小区,小区内全部个体经营户通过PAD填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工作
试点地区于2018年5月18日前完成试点普查用PAD的准备工作和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部门数据收集整理等工作,并相继做好电子地图准备、普查区划分、单位比对、建立清查底册、PAD配置调试等工作,确保入户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布置与培训
自治区统计局于6月上旬召开试点清查培训,对各盟市及试点地区普查人员进行普查方案、单位划分、表式说明、软件操作和PAD使用等业务培训;于6月中旬召开试点普查培训,对试点地区普查人员进行分专业普查业务培训。
(三)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自治区统计局按照国家下发的普查区绘图软件,进行技术培训。试点地区普查机构组织确认本地管辖区域及边界,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于5月28日前完成地图划分,形成普查用地图。
(四)单位清查
1.建立清查底册。各级普查机构按单位清查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向相关部门收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资料。试点地区普查机构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合并,整理生成清查底册。
2.实施清查。试点地区普查机构清查前要发放告知书,准备相关材料。普查员根据普查区电子地图,使用PAD逐户进行清查,采集建筑物信息,填写清查表,上传PAD清查数据。试点地区普查机构进行编码赋码、数据审核和查遗补漏工作。赤峰市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验收工作,于6月14日前上报清查表和清查底册。自治区统计局标记各类单位,整理生成普查单位名录。
(五)普查登记
1.数据准备。自治区统计局按照赤峰市普查机构汇总生成的试点地区个体经营户名录,将普查单位名录信息及试点表式部署至联网直报平台或导入PAD。
2.数据采集与上报。6月25日前,一套表单位通过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PAD填报。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及时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查遗补漏。根据法人与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审核等情况进行查遗补漏。
(六)数据审核、验收和汇总
1.数据审核与验收。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对各类单位试点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退回核实修改。上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数据,并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2.数据汇总。赤峰市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处理软件中进行快速汇总和综合汇总,6月30日前完成数据汇总、评估,并上报综合数据和评估报告。
(七)试点数据测算
自治区核算及相关专业对试点数据进行测算评估。
(八)试点工作总结
赤峰市普查机构7月10日前完成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统计局。重点总结试点组织实施中的做法及问题、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并对试点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九)相关规定、普查表式及其指标解释
试点地区在开展普查时,普查单位划分具体处理规定、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工作细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单位清查工作细则、普查登记工作细则、普查表式及指标解释等内容参照《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执行。
五、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试点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部署。各级普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安排总体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试点的宣传动员、资料提供、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赤峰市普查机构应对试点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试点各阶段、各工作环节的质量管理情况。
试点期间,工作组将赴赤峰市与元宝山区普查机构共同研究和处理试点问题。
试点工作结束之后,自治区统计局对试点经济普查工作进行经验总结。
六、试点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试点工作实际,对下述重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总结。
(一)单位关联关系
1.研究提出法人单位与其产业活动单位信息关联印证的有效方法。
2.梳理总结“孤儿”产业活动单位的认定依据和原则。
(二)单位划分
1.研究提出“一户多照”、“一企多址”等企业经营情况的普查方式方法。
2.研究梳理单位划分中遇到的各类共性问题,对“单位划分具体处理规定”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3.各部门单位划分标准与普查单位划分标准的主要差异以及相应的衔接方法有哪些?
(三)普查内容
1.对试点中各类清查表、普查表表式、指标填报的可行性和准确性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2.提出对各类清查表、普查表审核关系的意见建议。
(四)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
试点地区对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法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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