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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转载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日期:2018/3/26 15:27:5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开展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查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组织开展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加强和改善我区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开展的经济普查对象是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党委综治办、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和自治区质检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经济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查工作,在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由兵团组织实施。
(二)组建普查队伍。
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自治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任务。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严格实行普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各级统计机构要严厉查处普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普查数据抗干扰能力和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普查工作有关情况。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