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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转载自:深圳市统计局   日期:2023/6/9 17:11:52

  为顺利推进深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深圳市统计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各界人士在2023年7月10日前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如下: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路市民中心B区9楼917国民经济核算处收(请备注“投入产出”),联系电话:0755-88120165(邮编518035)。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mjjhsc@sztj.sz.gov.cn(请备注“投入产出”)。


  (三)通过下方直接提交意见建议。


  附件:深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统计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

   

深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了解国民经济各部门投入结构和投资结构,为编制2023年深圳市投入产出表,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

调查对象是我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部分法人单位。

调查范围:

1.投入结构调查:工业、建筑业及服务业重点调查单位(不含铁路运输和金融行业的调查单位)。

2.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调查:调查范围为全部计划投资4亿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部分4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运输费构成等典型调查:在重点调查单位中选取一定比例的单位进行典型调查。

4.铁路运输和金融行业的投入结构以及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分别由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海关总署负责选定调查单位,由国家逐级反馈数据。

三、调查时点和时期

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调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投入结构表的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典型调查表的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4月1日—6月30日数据。

四、调查内容

分行业重点法人单位的投入结构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

五、调查方法

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其中,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采用重点调查;运输费构成、差旅费构成、机物料消耗构成、低值易耗品摊销构成和汽车费构成采用典型调查。

六、调查业务流程

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框架,投入产出调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调查方案和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建立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登记准备,普查登记,调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调查数据质量抽查,调查数据汇总,调查数据评估,调查资料开发,普查总结。

(一)制定调查方案和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2022年2月—2023年6月)

由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普办”)制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2022年12月底前)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方案》(2023年6月底前)。

国家要求各地区原则上不得增加调查内容,如省级确需增加的,由省统计局和省级普查办公室报请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经普办审批。

(二)建立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2022年10月—12月)

1.工作准备。国务院经普办按照投入产出表和供给使用表编制需要,依据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下发各地区分行业投入产出调查单位数量。(10月底前)

2.选取和核实单位。市区级普查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作为投入产出调查单位,收集整理投入产出调查单位信息,上报省经普办。(11月底前)

3.建立调查单位库。国务院经普办将各地区上报的调查单位信息,结合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单位名录信息,整理生成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12月底前)

(三)登记准备(2022年12月—2023年12月)

1.电子台账培训。市经普办负责对区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制作业务指导视频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任务。(2023年3月底前)

2.调查告知。通过有效途径向所有调查单位告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单位有关事宜,指导和督促调查对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2023年4月底前)

3.电子台账准备。部署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至联网直报平台,布置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建立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区级普查机构组织一套表单位下载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区级普查机构下载非一套表单位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并分发至调查单位。(2023年4月底前)

4.电子台账填报指导。市级普查机构负责培训区县级普查机构和重点街道,区级统计机构负责培训投入产出调查单位,组织调查单位整理会计和凭证信息,按季度填报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填报过程中,对调查单位填报电子台账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2023年3月至12月底前)

5.调查单位库管理。市级普查机构对于通过单位清查或其他方式发现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的调查单位,及时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省级普查机构进行单位新增、删除和信息修改,维护管理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库。对新增投入产出调查单位,由市级汇总区级情况上报省级普查机构在平台分发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并组织相关单位填报台账。

(四)普查登记(2024年1—4月)

1.数据采集。各级普查机构组织调查单位将填报完成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及时导入联网直报平台。工业、建筑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业、典型调查等需要按照材料消耗目录归类填报的调查对象,需通过平台智能赋码功能选择正确材料分类。

2.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各级普查机构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要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登记查疑补漏。各级普查机构对电子台账未及时上报的单位进行查遗补漏,确保及时上报。

(五)调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2023年3月-2024年8月)

1.数据核查。各级普查机构在每季度调查单位电子台账填报完成后,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核查填报质量。市级普查机构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县级普查机构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2.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抽选3—5个有投入产出调查单位的普查小区,对小区内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

3.数据集中审核。各级普查机构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返回核实修改。(2023年8-9月组织中期数据集中审核,2024年3-4月组织最终数据集中审核)

4.基层数据验收。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具体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组织实施。

(六)调查数据质量抽查(2024年6—7月)

市经普办在全市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区,对单位填报率、投入产出调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具体按照《普查事后质量抽查方案》(另行印发)组织实施。

(七)调查数据汇总(2024年8—11月)

1.快速汇总。根据投入产出调查基层表汇总全市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数据。

2.全面汇总。在快速汇总的基础上,分别汇总全市以及分地区、分行业等分组的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八)调查数据评估(2024年8—12月)

通过对质量抽查结果的分析,评估投入产出调查基础数据质量。结合相关历史数据、部门行政记录,对主要指标和分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评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九)调查资料开发(2024年6月—2026年12月)

1.建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相关数据库,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名录库。

2.开展研究分析。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利用调查资料编制投入产出表和供给使用表,开展投入产出应用分析。

3.编印调查资料。编辑出版2023年投入产出表和供给使用表等调查资料。

4.资料整理。各级普查机构整理调查过程文件,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画册、报告选编和论文汇编等资料;开展优秀论文评选、统计分析和相关评审;对文件、资料、出版物进行整理归档、设备划拨等。

(十)普查总结(2024年8月—2025年6月)

1.地区总结。各级普查机构对包含投入产出调查内容的普查工作进行技术业务和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2.全市总结。在地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市包含投入产出调查内容的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普查工作综合考评,开展普查表彰工作。

七、调查组织实施

投入产出调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深圳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深圳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投入产出调查组,负责投入产出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投入产出调查采用“条块”结合的方法,由深圳市经普办投入产出调查组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除铁路运输、金融、进口货物使用去向外的调查由市普办投入产出调查组统一负责。其中: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分行业投入结构调查和典型调查,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统计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调查。

对于由国家部门控制、生产跨地域的活动,如铁路运输活动、货币金融和其他金融活动、资本市场服务活动、保险活动和进口货物使用去向,分别由国家铁路局和国铁集团、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和数据加工处理,并通过上级统计部门反馈本地区相关部门的投入构成资料。

八、调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投入产出调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编制投入产出表、供给使用表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需要,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全面实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惩戒制度。

市经普办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有关工作。各区普查机构应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