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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转载自:国家统计局   日期:2018/7/20 11:00:22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界定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清查目的

摸清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基本情况和分布状况,准确界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明确地方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和普查登记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查的基本原则

(一)多方合作、协同推进。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经普办”)统一部署,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银行、证券、保险、铁路、教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共同核查单位、评估清查结果。

(二)突出重点、提升效能。以找全、查清、划准普查对象为核心,以服务普查登记、减轻调查对象负担为导向,以统计基础信息、部门共享资料为支撑,精简清查内容、争取配合支持、强化信息应用,打造高效清查。

(三)优化手段、保障质量。借助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和综治办“网格化”管理体系,优化数据采集流程;利用手持移动终端(以下简称“PAD”),提升数据采集效率;通过智能编码技术,提高数据采集质量。

(四)统一组织、明确分工。全国统一制定单位清查办法,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事后数据质量抽查和综合分析,分专业进行数据审核、数据评估、确定普查单位名录。

三、清查对象、范围和时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单位清查时点为2018年6月30日。清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6月30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6月30日数据。单位清查工作从2018年7月开始,至2018年11月结束。

四、清查方式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利用PAD对所辖普查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

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军队、武警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军民融合单位,军事管理区内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的地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工作。

五、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设置清查内容和清查表。

(一)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清查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营业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能否网上报送统计报表、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情况等。设1张清查表。(详见附表1)

(二)个体经营户。

清查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中类)、有无工商(民政)证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人数、营业支出、其中雇佣雇员总支出、营业收入、有无互联网商品销售等。设1张清查表。(详见附表2)

为便于清查结果与部门和常规专业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评估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专门设计了单位清查、部门及专业统计数据综合表式。(详见附表3-附表5)

六、清查用标准目录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包括:《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等。

七、清查的实施步骤

单位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区划分与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生成清查底册,“地毯式”清查,数据审核与编码,查遗补漏,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分析,编制普查单位名录与上报清查结果等10个环节。

(一)普查区划分与绘图(2018年7-8月)。

国家经普办统一选定普查用电子底图;县级普查机构使用绘图软件核实修改乡级边界,进一步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并组织人员实地核实修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边界。(参见《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细则》)

(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与培训(2018年7-8月)。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负责,乡级普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选聘人员时,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网格员”力量。(参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及管理工作细则》)

(三)收集整理部门数据(2018年7-8月)。

1.收集部门数据。(详见附表6)

(1)国家经普办负责收集中央编办、民政部、质检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管理的单位名录资料。

(2)省级普查机构负责收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商共享的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存量单位登记信息,2017年企业年报信息,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3)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收集综治、税务、教育、卫生、住建等其他相关部门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和个体经营户资料。

2.建立部门数据库。将各部门数据进行整理,分部门建立部门数据库,并按照单位数据库(包括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数据库分别存储。

3.分解部门数据。县以上各级普查机构将本级获取的部门资料进行整理,按地址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四)生成清查底册(2018年7-8月)。

1.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比对。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相关数据和各部门数据库进行比对、合并。首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为依据,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进行单位比对,合并重复单位;再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不唯一、单位详细名称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无法自动合并的单位进行人工合并。自动合并和人工合并过程中,均需标记被合并数据的资料来源和对应的部门数据唯一标识字段;在此基础上,对合并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区划代码等主要指标进行必要的整理补充,建立单位比对数据库。

2.标记部门管理单位和一套表调查单位。根据编制、民政、金融和铁路等部门提供的单位名录,以及国家统计局确定的7月一套表调查单位,在单位比对数据库中进行重点标记。

3.个体经营户比对。省级或省以下普查机构将从工商、税务、综治等部门获取的个体经营户资料进行比对、合并(具体方法参照1.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比对),建立个体经营户比对数据库。

4.生成清查底册。县级普查机构从单位比对数据库和个体经营户比对数据库中选取部分字段,生成清查底册。单位底册字段主要包括:底册唯一标识码、统计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注册时间、部门单位类型、资料来源等。个体经营户底册字段主要包括:底册唯一标识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详见附表7)

(五)“地毯式”清查(2018年8-9月)。

1.清查告知。“地毯式”清查前,各级普查机构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发放清查告知书,让清查对象知晓了解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要求。

2.资料准备。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将全地或全县清查底册、相关乡(镇、街道)的普查区电子地图加载至PAD,并统一准备普查员工作证件和其他普查员用品等资料。

3.实地清查。普查员根据PAD中的普查区地图逐户进行清查。普查员到达调查现场,使用PAD 获取建筑物坐标并采集建筑物相关信息,入户清查时,普查员须持有县级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员证件,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入户后,普查员要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证照,判断其是否属于清查对象,确认属于清查对象的,根据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等信息,使用PAD在清查底册中进行查找:

对应底册中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在底册中标记为“清查对象”,底册中的相关内容自动填入清查表,由普查员协助清查对象逐项核实,并补充填写清查表的其他信息;底册中没有的单位(个体经营户),普查员协助清查对象直接填写清查表。

如果清查对象的机构类型填写为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填写为金融业、铁路运输业,且该单位成立时间早于2018年、不在对应的编制、民政、金融或铁路等部门提供的名单范围内;或主要业务活动填写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且该单位成立时间早于2018年、不在7月一套表调查单位名单范围内;均需与清查对象进行再核实,确认填写无误的,要对相关证照拍照留档。

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的管理机构,楼宇物业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有关单位协助开展清查。对不配合单位清查工作,拒绝填报清查表的普查对象,普查员要在底册中进行标记,统一由县级普查机构反馈工商、税务等部门,由部门相关人员协助开展清查。

为避免遗漏,普查员完成普查区的清查登记后,要对本普查区底册中存在,但未填报清查表的单位(个体经营户)进行查找核实,补填清查表或标注核查结果。

(六)数据审核与编码(2018年8-10月)。

入户清查后,普查员要及时将PAD采集的数据上传到普查数据处理平台;县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清查对象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利用智能编码软件编写行业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要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组织各专业处(室)审核本专业的清查数据,同时开展跨专业重名重码和关联审核。

(七)查遗补漏(2018年8-11月)。

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清查数据与清查底册的差异情况开展查遗补漏工作。

1.将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名录和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名录与清查表进行比对,对部门有而清查中没有找到的单位进行重点核实,补充调查遗漏的单位。

2.将清查表与清查底册进行比对,对那些尚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重点核实,确认为同一个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将清查底册中的唯一标识码写入清查表,同时在底册中做“清查对象”标记。

3.对于部门资料中存在、而不属于“清查对象”或查找不到的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清查比部门资料多出的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并反馈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核实、认定,协调部门组织漏登单位(个体经营户)上门补登。

查遗补漏结束后,本辖区底册中的所有单位(个体经营户)都必须标注核查结果。

(八)事后数据质量抽查(2018年10-11月)。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在入户清查工作基本结束后,省及省以下各级普查机构要尽快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的重点是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清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抽查时,应对被抽中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中发现,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的漏登率高于5%,个体经营户的漏登率高于10%的普查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国家经普办也将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核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各省(区、市)的清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九)数据评估分析(2018年10-11月)。

1.与部门数据比对分析。与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金融、铁路等部门共同开展清查数据质量评估工作,比对分析清查数据与部门资料的差异情况,剖析差异原因。

2.与统计调查数据比对分析。将清查数据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常规统计调查数据、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等进行比对分析,评估清查数据质量。

(十)编制普查单位名录与上报清查结果(2018年11月)。

省级普查机构要在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清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并分类标记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其他网上报送单位、非网上报送单位以及金融铁路部门负责普查登记的单位,整理生成普查单位名录。撰写清查工作总结,附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在2018年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经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