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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发文部署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转载自:泰州市统计局   日期:2018/3/5 16:27:21

2月28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政府关于我市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18〕2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做出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认真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式启动。

《通知》指出,这次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普查对象为我省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第一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也要进行全面清查。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通知》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确保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通知》明确,各地要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2018年和2019年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实施,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发挥民间调查组织作用。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所需经费要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在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需要加班加点的,各地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