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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转载自:河北省人民政府   日期:2018/2/5 16:29:55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要求,2018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做好河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于摸清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规模、布局和效益,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认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强力推进经济普查各项工作。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2018年3月底前组建普查工作机构,6月底前制定普查方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普查试点工作及普查业务培训,8月底前完成普查区划分,编制单位清查底册,11月底前完成清查摸底。

2019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普查登记、质量验收、数据处理、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库建设,数据发布等工作。

2020年完成普查结果资料开发、普查工作总结。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省综治办、省地理信息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当地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切实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企业集团根据自身实际成立相应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普查宣传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工作;综治部门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工作,负责组织行业协会进行普查宣传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名录方面的工作,组织做好对律师事务所的普查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方面的工作,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分单位财务决算收支方面的财务资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名录等方面的工作;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负责利用部门办事窗口、网站、企业年报系统和税务网上报税系统进行普查宣传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信息共享和组织机构代码提供等方面工作;地理信息部门负责普查区划分所需地理信息方面的工作。

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认真做好承担的工作。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负责普查工作的机构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聘用或商调工作,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保证普查工作队伍稳定。

五、普查经费保障

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除中央负担部分外,其余经费由省、市、县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保障,充分考虑经济普查单位个数增加、普查难度加大和劳动力价格提高等因素,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并统筹资金做好普查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障工作,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负责普查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提升普查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各级负责普查工作的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制度,加大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三)加强规范统一。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级负责普查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及时报道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营造良好的普查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