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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日期:2018/2/7 15:24:49


内政发〔2018〕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区情区力调查。通过经济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准确反映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

  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经济普查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承担全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编办、综治办、民政厅、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呼和浩特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经费保障

  按照国发〔2017〕53号文件要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地区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本地区所承担的经济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依法普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五、保证质量

  全区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经济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