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转载自: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8/3/23 16:42:26
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18〕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及内容。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对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二)普查标准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进度安排。根据国家、省普查工作总体安排,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普查准备阶段(2018年12月底前)。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3月底前完成)、落实人员和经费,制定普查方案(6月底前完成),加强普查宣传,做好普查综合试点,选聘、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划分普查小区编制单位清查底册(8月底前完成)、绘制电子地图,清查摸底(11月底前完成)等。
2.普查调查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主要工作是普查登记,数据的审核、评估,事后质量抽查和主要数据的发布。
3.普查数据开发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底前)。主要工作是普查工作总结和数据资料开发应用。
二、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对我市市情市力的一次重大调查,对于准确摸清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形态、布局和效益,全面反映省会近年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新进展,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制定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性,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强力推进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邮政局、国家统计局石家庄调查队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要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经济普查工作扎实高效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普查宣传工作;综治部门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方面的工作,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分单位财务决算收支方面的财务资料;工商、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负责利用部门办事窗口、网站、企业年报系统、税务网上报税系统等紧密联系企业、服务企业的有力条件进行普查宣传工作,协助做好清查及普查登记工作;国土部门负责普查区划分所需地理信息方面的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信息共享和组织机构代码提供等方面工作;金融办组织协调做好银行、证券、保险企业普查工作。机构编制、民政、行政审批、教育、司法、住建、卫生、交通、商务、文广新、工信、邮政等部门提供各自负责的单位名录资料。发改、人社等其他部门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认真做好承担的工作。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抓住关键环节。经济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普查的关键环节。
1.落实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保障,充分考虑经济普查单位个数增加、普查难度加大和劳动力价格提高等因素,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积极统筹资金做好普查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障工作,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
2.加强人员保障。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两级的作用,选调一支综合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文化素质高、业务水平精、责任意识强,熟悉情况、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普查队伍,并做好业务培训。
3.注重宣传动员。各级宣传部门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部门办事窗口、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查宣传,广泛宣传发动,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4.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各级普查机构要熟悉掌握、全面贯彻实施普查方案,认真做好综合试点、普查区划分、普查地图绘制、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普查数据资料开发等重要节点工作。
5.创新调查方式。要依托“多证合一”改革成果,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以服务外包的方式开展普查。
三、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要加大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要细化、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规则,明确工作职责,逐级签订《普查目标责任书》,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经济普查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各级各部门承担的普查工作任务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