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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转载自:浙江统计信息网   日期:2018/3/30 17:50:27

各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12号)精神,全面做好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第四次经济普查是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各级统计机构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要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第四次经济普查是提升统计数据真实性、搞准查实统计基础数据的重大机遇,将以此为契机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进程,推动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建立确保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全力以赴抓部署促落实,举全系统之力、动员全社会力量抓好普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推进机构组建,明确职责分工。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精神,尽快提请市政府印发本地区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抓紧组建普查机构,突出普查政府行为,强化部门参与力度。 

  二是抓紧经费落实,做好物资保障。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指导、督促基层做好经费落实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环境软硬件设备配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要按照150家以下普查单位(个体经营户)配备一台手持移动终端的标准,做好农业普查时购买的PDA回收维护保养及新增PDA的采购工作。 

  三是统筹安排进度,做好综合指导。经济普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部门和统计系统内部各有关专业。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和专业责任分工。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优化流程、厘清责任,确保普查各项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四是开展调查研究,搞好综合试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即将开展,省级综合试点计划与国家级试点基本同步进行。各地要在国家和省级综合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同时结合实际,针对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新内容、新方式开展调查研究。 

  三、严格依法普查 

  要注重普查的宣传引导,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普查的意识。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普查数据质量这一核心,做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和监控工作。要强化法规和红线意识,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