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上一篇:21. 为什么要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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