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通知公告详情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转载自:昆明市统计局   日期:2023/4/7 11:22: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23〕7号)精神, 现就做好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昆明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和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绩。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围绕“当好排头兵、实现大发展、率先现代化”目标和“六个春城”建设任务,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三、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四、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五、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昆明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普查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建立工作会商、数据资源共享、责任追究、重大问题反馈机制,服务指导行业部门抓好普查质量,依法依规查全、查实普查对象和经济总量,实现“不重不漏、应统尽统”。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级各有关委办局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普查能力建设有关工作;市委宣传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宣传动员有关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有关工作;市委编办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有关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有关工作;市网格化综合监督指挥中心、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经济普查重大活动和治安安全有关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普查区划分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所需地理信息有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抓数据质量”的理念,成立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挥行业优势,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培训,掌握行业单位名录,协力推进普查单位清查,依法依规指导普查对象按照“应报尽报、数出有据”开展普查登记,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方面的普查事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教育方面的普查事项;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和备案的相关单位名录,并负责做好普查有关事项。


       (三)强化协调配合。国家统计局昆明调查队负责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相关普查任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协调金融、烟草、电力、石油、石化、航空、铁路等行业做好普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对接昆明海关做好普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市民族宗教委、市国资委等部门要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掌握的普查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参与普查相关工作。


       六、普查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七、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市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充分利用成果。充分开发和应用普查资料,搭建应用平台、拓展应用领域、健全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信息数据库。做好报告发布、专题分析、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普查成果在服务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