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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转载自:南京市人民政府   日期:2018/5/7 11:45:11

宁政发〔201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更好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地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资料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整个普查工作历时3年,主要包括组织落实、人员抽调、普查区划分、试点、单位底册编制、清查、培训、正式登记、数据审核、质量检查、数据验收、数据汇总、数据发布、资料开发、普查总结等阶段,普查宣传工作贯穿其间各过程。

  三、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有序组织,创新手段,优化方式,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杨学鹏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委宣传部、经信委、建委、科委、教育局、交通局、商务局、卫计委要分别选调1名熟悉部门行业统计业务的人员驻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参与经济普查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对本系统行业或产业普查单位和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确认工作。市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分别明确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参与普查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对普查单位、普查数据的分析评估。

  各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和村(居)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高质量履行部门普查工作职责

  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全市上下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市统计局作为普查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全市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部门普查的相关职责:涉及普查试点、清查、登记、发布等阶段宣传动员和市管媒体宣传落实协调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提供企业和有证个体工商户名录及五证合一信息共享、组织通过登记或征管系统对未清查到的管理对象进行查找和补漏、利用征管系统渠道对管理对象开展普查宣传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组织通过系统管理渠道对未清查到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查找和补漏、利用系统管理渠道对管理对象开展普查宣传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提供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事项,组织通过系统管理渠道对未清查到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查找和补漏,组织对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提供用电单位、用水单位名录及其基本情况、组织通过系统管理渠道对未清查到的单位进行查找和补漏、利用系统管理渠道对相关对象开展普查宣传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市供电公司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以及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和落实普查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到工业企业清查查遗补漏、登记数据审核评估等方面的事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证券、保险方面的普查组织协调事项,由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管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协调在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配合和落实普查事项,组织开展对在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查遗补漏、数据审核评估等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科委、卫计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提供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信息、组织通过系统管理渠道对未清查到的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查找和补漏、利用系统管理渠道对管理对象开展普查宣传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市房产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租借部队和武警营区的社会单位配合和落实普查事项,由南京警备区后勤部、武警南京支队后勤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协调运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渠道、力量、信息系统配合和落实普查组织的事项,由市城管局、市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电子地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信息共享、数据采集和系统搭建所需资源方面的事项,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到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以及商业综合体、楼宇经济、总部经济等多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查遗补漏、登记数据审核评估等方面的事项,由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到保安、物业管理、外来人口集中地、无证经营摊点群清查、查遗补漏、登记数据审核评估等方面的事项,由公安及城管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资产企业单位清查、查遗补漏、登记数据审核评估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国资委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各负其责,负责本部门管理对象的信息提供,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理对象配合和落实好普查工作各项任务。

  五、精心组织落实普查各阶段工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2018年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各区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质量控制、资料开发等工作。

  要加强宣传动员,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地铁、公交和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与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促进全社会知晓统计法律政策,自觉配合普查。要宣传在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激励普查人员带着使命感和荣誉感工作。要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要充分做好正式普查登记前准备工作,通过普查试点、单位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普查登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高质量组织完成国家普查综合试点工作,为全国普查方案、普查组织方式、普查数据处理、普查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等方法制度制定提供决策参考。要高水平组织省普查区划分和电子地图试点工作,为普查有序组织开展提供科学有效、具有操作性的方法和途径。要精心组织好具有南京特色的普查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探索出全面、客观反映普查对象真实经营情况的方法和措施,通过试点找出解决复杂区域、复杂单位、复杂经营模式以及网络经营单位等普查难点的组织方式和普查资料审核办法,通过试点锻炼出一批具备沟通技巧、善于解决问题的普查组织人员。要在清查中摸清南京单位基本情况和结构,特别是新产业、新型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和网络单位情况,要理清注册单位、纳税单位、统计单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要高质量组织好普查登记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化解普查登记时间适逢“春节”前后的困难,确保普查登记按时完成。要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对象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市普查办要加强对各行业重点普查对象工作人员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街镇、开发园区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普查培训工作效率;要运用多媒体技术开发科学合理、通俗易懂、适合普查对象的培训材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产业单位普查数据的审核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行业单位普查数据填报中存在的拒报和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的问题。

  要充分运用先进技术和载体,提升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普查方式,切实为直接使用智能终端采集数据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能力,在确保工作标准的前提下,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要严格普查全流程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要注重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清查、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完善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开展各类统计调查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和高质量的基础信息支撑。

  六、确保普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从事经济普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的普查数据。对于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泄密责任。各级纪检、监察和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全面实施在普查中严重失信单位的公示和联合惩戒,确保普查对象提供的数据真实可信。

  七、切实做好普查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普查需配置的软硬件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终端、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条件,配齐普查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设备、打印、扫描、传真设备、移动终端系统、会议视频系统等。

  区、街镇和村(居)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把文化素质高、熟悉当地情况、能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责任意识强、善于沟通的人员选调(聘)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优先选调(聘)基层工商税务协管员、城管协管员、民政协管员、网格化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商场或综合体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等充实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队伍。要加强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建立普查工作人员考核机制,为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力保障。

  对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普查工作补贴,以区财政补贴为主,市财政依照规定适当给予专项补贴,并列入预算。对于在普查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需要加班加点的,根据普查工作的特殊性,可参照有关地方专项工作补贴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确保普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

  附件:南京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